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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05年1月31日,我与被告在平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崔**(曾**)。由于婚前彼此缺乏深刻了解,婚后我不久发现我们的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与女人网聊不止,还进行赌博,我多次规劝,但被告依然如故,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崔**由被告自行抚养;3、婚后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现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孩子不愿意跟我,如果孩子判决给我,我要求原告从现在给付抚养费。双方共同财产有TCL牌18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北正房两次装修投入15000元、京QK5M71轿车一辆开支26000元。承包汽车押金30000元及债务33000元,即欠杨×115000元、王×17000元、李×13000元、王×23000元、崔*42000元及原告之母龚×13000元,我要求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相识,2004年8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1月14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同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崔**(曾用名崔×3),现在北京**×小学三年级上学,由被告接送上学。自2007年左右,因被告与她人网聊及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发生争吵。2015年4月3日,原告回娘家居住不归,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在审理中,双方认可共同财产:TCL牌48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北正房装修投入15000元、京QK5M71轿车一辆(被告名下)开支26000元。被告有押金30000元及双方的共同债务33000元,即欠杨×115000元、王×17000元、李×13000元、王×23000元、崔*42000元及原告之母龚×13000元。

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发生争议。被告在北京市平谷区×集团的物**司上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然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但双方自2007年因被告与她人网聊及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发生争吵,且未能互相谅解,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不归,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双方对所生之女的抚养发生争议,本院考虑有利于其女成长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其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为宜。抚养费给付的数额,本院根据其女的实际开支及双方的收入酌定由原告每月给付500元。双方的共同财产、押金、债务应按照顾原告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崔**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崔**由被告崔**抚养,原告刘**五月一日始每月给付其女崔**抚养费五百元(二〇一五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始,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和七月三十一日前各给付三千元),至崔**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即TCL牌48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归原告刘**享有;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京QK5M71轿车一辆及北正房装修投入一万五千元归被告崔**所享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押金三万元由被告崔**享有.

五、双方的共同债务三万三千元,即欠杨×1一万五千元、王×1七千元、李×1三千元、王×2三千元、崔×4二千元由被告崔**偿还;尚欠原告之母龚×1三千元由原告刘*偿还。

六、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应分得共同财产折款共计二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三十五(已交纳),被告崔**负担四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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