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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3月2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王**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孩子还小,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4日生有一女王×3。现原告称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与被告王**系自主结婚,从认识至今达五、六年之久,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现虽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综合案情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理性地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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