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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沈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被告沈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协议离婚,后又于**××月××日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沈**。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而不断产生家庭矛盾,且经常互相咒骂并发生肢体冲突。由于双方感情长期不和,对双方及孩子造成极大伤害。2015年双方因为发生冲突被告曾两次报警。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天津**养鱼池路润园里×号楼××门×××号私产房屋;3、分割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8万元,原告占50%;4、婚生子沈**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生活费每月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一×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二十五年的婚姻不存在感情不合的的因素,争吵的原因多是原告抽烟、喝酒引起的。3、我暂时离开共同居所是原告亲属提出的,为的是叫我们双方冷静。4、生活习惯不同主要是原告吸烟、酗酒,被告无不良嗜好,且被告的工资卡由原告保管,被告也不过问,所以双方相互信任。5、目前原告的生活习惯及工资收入,不能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且孩子即将升入高三学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沈**,现为高中二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以致双方发生争吵。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并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天津**养鱼池路润园里×号楼××门×××号私产房屋;3、分割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8万元,原告占50%;4、婚生子沈**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生活费每月1800元。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前基础尚可,婚后亦能和睦相处。只是近年来双方确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过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故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只要今后双方适当调整自己的生活习惯,并做到互让互谅,不断加强理解与沟通,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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