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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甲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咸*甲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咸*甲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经常对我恶言恶语,对家庭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对公婆也缺乏起码的尊重和关爱,为此双方口角不断,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有时打的厉害了,还会报警,使我身心俱疲。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离家暂避,于2013年7月即开始长年分居。分居期间,被告还经常发短信辱骂我和我母亲,致使夫妻间感情完全破裂。我们双方也曾在2014年11月提到过协议离婚,但最后没有协商一致。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咸*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告说的分居时间不是事实,2013年10月中旬开始我找不到原告了,从此开始分居生活。给原告母亲发短信,是因为找不到原告,但没有像原告说的辱骂等情况。原告说报警的事情,也是我去原告母亲家找他,敲门没有人开,但原告母亲报警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报警。现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同时我也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一直在等原告回家,希望原告能回家居住,与原告多沟通,修复我们的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9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咸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常产生矛盾,2013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抗辩理由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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