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本市津南区居住,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张**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安全道××号。现被告提出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本市津南区居住;2015年2月28日租赁合同到期后离开津南区回到南开区居住。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其户籍地在南开区,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