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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341元,实收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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