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朗X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朗X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周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朗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6日双方生有一子名周二X。双方婚后在生活中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矛盾不断。2013年7月,双方矛盾激化并分居至今。原告曾因离婚问题诉至贵院,经审理,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故诉至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二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X辩称,婚后发现原告有出轨行为,但愿意给原告改正的机会,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郎XX与被告周X于1999年初相识恋爱,199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6日生一子名周二X。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8月,双方因故再次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在外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遇事应互相加强沟通,今后在婚姻生活中,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原告的此次诉讼,显然不能达到法律上准予离婚的判定标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郎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