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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0年农历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因聚众斗殴,被判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不久被告因盗窃被拘役一年。2009年12月份被告到韩国打工,先后给家中寄100000元用于还债。2015年2月13日被告被遣返回国,但没有给原告任何款项。加之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子女不照顾,且共同生活期间与原告经常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为了子女的利益,不同意离婚,今后找工作挣钱由原告管理,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请求原告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夏季自由恋爱,于2000年农历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03年10月4日被告因聚众斗殴,被告判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原告家人通过关系为被告找工作,不久被告因盗窃被拘役一年。2009年12月份被告到韩国打工,2015年2月13日被告被遣返回国。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愿意改正错误,积极找工作,与原告好好生活,请原告给予一次改正错误泊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一女。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到整个家庭的利益,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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