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刘**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齐**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同存款82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分得41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9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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