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0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被告家庭责任感差,其掌握家中钱财,几年来双方有存款数十万元均不知去向,究竟钱怎样支出的,也不告知原告。凡此种种,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近2个月,实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二×,婚生女王三×均随原告生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大宗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诉讼费由双方共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也未出示感情破裂的证据。仅因钱财管理产生矛盾,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张**于2001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2月20日生儿子王**,2004年10月29日生女儿王**。原、被告自2015年5月30日分居至今,王**现随原告生活,王**现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家庭生活之中偶发矛盾实属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增进感情,消除误会;亦应在孩子的学习成长中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