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邢**申请执行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静法执字第3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