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一×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一×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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