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