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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7月31日生一子,取名李X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没有稳定工作,整天玩游戏,没有养家糊口的能力。现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李X一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其余问题不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7月31日生一子,取名李X一,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被告玩网络游戏,双方感情不和。双方自2015年1月1日起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五年有余,且双方育有一子,夫妻双方已建立起较深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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