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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07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半年时间短暂相处,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口角不断;自双方结婚以来至今无子女,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源;被告经常不回家为原告做饭,使得原告在婚姻生活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被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主要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原告工资收入,被告一直未有正常工作,吃喝玩乐、衣食住行完全向原告索要;被告长期沉溺于赌博活动中,具有赌博恶习,因赌博在外多次借高利贷,因此造成原告在外负债累累,如此继续下去,原告已身心疲惫;2014年被告赌博恶习愈演愈烈,经常向原告撒谎,瞒着原告在外赌博,不仅在外借了巨额高利贷,甚至将自己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抵押给别人用于赌博;2014年12月初被告回家后向原告坦白在外借款和抵押汽车的事实,原告听后十分恼怒,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已经彻底失去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信心,无奈诉诸法律,以求解脱精神枷锁,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综上,原告认为,感情是连接夫妻的纽带,被告长期赌博,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陈述均为虚假,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我也一直在照顾原告的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双方因琐事分居。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结婚近十年,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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