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