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定于2015年1月15日在本院王口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石**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孟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