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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定于2015年1月15日在本院王口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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