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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何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一×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05年8月15日生儿子何**,后双方离婚,又于2010年4月2日复婚。婚后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共同外出打工,于2011年3月7日到静海县大丰堆镇于家庄村居住,2012年7月1日因发生矛盾被告带衣物离家,至今未回。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何**随原告生活。

被告何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05年8月15日生儿子何**,后双方离婚,又于2010年4月2日复婚。原、被告于2011年3月7日到静海县大丰堆镇于家庄村居住,2012年7月1日因发生矛盾被告带衣物离家,至今未回。婚生子何**现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册,流动人口登记凭证一份,静海县**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理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被告何一×自2012年7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对婚生子何*×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家庭亦未尽到相应责任,且被告至今未归,致夫妻长期分居满两年,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子何*×暂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亦待被告出现后再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贺**与被告何一×离婚。

二、婚生子何二×暂随原告贺**生活并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何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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