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韩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韩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韩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年××月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吵架,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在孩子小的时候,原告曾想离婚,但念及孩子太小,如果离婚会给孩子造成伤害,无奈又与被告过了20多年。期间原告曾想自杀,但都未遂。直至2012年8月16日,原告无法忍受,独自搬出居住,与被告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韩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现在整个家庭正处在特殊时期,存在特殊的情况,而且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初六生有长女韩**,××××年××月十九生有次女韩三×,现均已成年有劳动收入。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女儿韩**、韩三×,均已成年。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亦为两个女儿树立榜样。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韩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