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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一×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一×、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房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互不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睦,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吵架时被告还砸东西。被告不管原告的母亲和原告子女的生活,还不让原告子女回家居住,常年居住在原告之姐家,连原告母亲和原告子女生病,被告都不问。原告相劝被告未成,因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房二×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以不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的子女并非不好,原告两个子女的学费、医药费都花的是原、被告的钱,平时也给零花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房一×与被告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房二×,原告房一×婚前有一女房蕊、一子房峙桦,随原告姐姐生活。至起诉时原、被告已分居约两个月。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至今已有五年,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重组家庭,更应彼此珍惜。生活之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应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房三×,在共同抚养女儿的过程中亦可增进感情,消除误会。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房一×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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