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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14日生长女陈X1,2006年8月6日生育长子陈X2。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多,没有建立好感情基础,导致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彼此不能很好沟通,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一些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使双方矛盾日益加深,且被告在原告生病时对原告漠不关心,更加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后虽经家属多次劝说,双方始终无法和好。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婚生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三、原、被告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说的事实存在,我这个人属于粗心大意的一类,脾气也有点大,但家庭矛盾并非像原告描述拳打脚踢的那种,这些年我的确打过原告,但都是因为孩子打的。结婚二十余年我对原告的关心的确不太够,人都是有缺点的,我不希望家庭破裂,二十年的夫妻,没感情是瞎话,我希望法庭为我调解,有一个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26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4年9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3月14日生长女陈X1,2006年8月6日生长子陈X2,2014年2月21日原告携长子离家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缺点,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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