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庞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x未能提供被告庞xx的准确送达地址,经过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