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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诉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由于婚前了解肤浅,婚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2年在津南双港,被告动手打原告,为此原告不得不报警。经济上,被告从未向原告交过钱,而原告多年来一直给被告交钱,如被告嫌少便发生吵打。多年来原告一直忍受,感情早已彻底破裂。2012年春节后,原告无法忍受无感情的恶劣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已逾两年。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夫妻关系。

被告答辩,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后发生矛盾,但是我们没有分居。如果原告不同意抚养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即使不离婚,原告也应该给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分居满二年以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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