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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李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二X。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数次动手打原告,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双方于2014年8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二X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也没有酒后打人的行为,所有矛盾都发生在原告和被告父母之间,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证明1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7日生一子取名李二X。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间还有感情,其不同意离婚。虽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偶有摩擦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应互相体谅和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应对婚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不能草率处理。因此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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