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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一×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称,被告于1999年赴英国读研,后回国两次,但自2004年起,被告一直未回国居住过,亦未与家人见过面。现原告没有被告的电话,亦无法与被告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28日生一子曹**,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自1999年被告赴英国读研后,双方长期分居。2003年初,被告去英国参加毕业典礼滞留英国,后于2004年春只回国一个月,又返回英国居住生活。后在电话联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双方亦产生过矛盾。现原告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认为,长期的分居导致双方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第六大道俊*公寓4-1-610号房屋一套,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分割。双方亦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只有夫妻双方均有维系婚姻的愿望,婚姻关系才能存续。同居生活是婚姻的重要表现,原、被告自2004年起分居,至今已长达十年有余。长期的分居势必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离家,长期在国外居住,不与原告联系,亦能说明其对婚姻并不抱有希望;加之庭审中原告的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应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财产,原告主张双方有住房一套,没有其他财产及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该事实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涉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曹一×与被告刘**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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