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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诉天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X与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被告田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2日生一子,取名石XX,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不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活中互相沟通甚少,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不敬,原告为了维系婚姻关系,努力包容被告,一直对其忍让,被告的种种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双方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双方感情至今仍无任何改进迹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石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良好,2003年就确立恋爱关系,相恋8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家庭生活幸福,被告和原告父母相处融洽,没有大的矛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双方共同经营超市,期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1月28日原、被告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2年6月22日生一子,取名石XX,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年底,原告回武清区父母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好,双方为此经常吵架,造成感情破裂,2012年原告回父母家居住至今。被告则称,原、被告并不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只是原告父母偶尔来超市帮忙,被告与原告父母的关系还可以,并没有大的矛盾。2012年年底,原告是到武清区老家打工才一直没有回来。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相识时间较长,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亦未造成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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