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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7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徐*。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嗜钱如命,不顾及人情事理,甚至亲朋好友都想占便宜,经原告多次引导劝说,被告置若罔闻,不思悔改。原告认为,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随原告共同生活,个人财产归个人。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夫妻还有感情,并且双方还有孩子,希望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7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徐*。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表示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十一年有余,并且生育一女,双方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还是存在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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