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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及委托代理人孙**、孙**,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孙**,现年2周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13年以来,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打,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9月11日晚,被告找原告要手机,原告不同意,被告随即打了原告两个耳光,又打原告的母亲,之后被告带娘家人又赶到原告家中,对原告又是一顿毒打,并将自己的衣物陪嫁物品等搬走,原告家人报警,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由于双方经常吵打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应当为了孩子着想,婚姻不是儿戏,家庭中没有不闹矛盾的,原告也是第三次婚姻了,应该对孩子对婚姻负责,这样离婚是对社会和家庭的不负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孙**(现同被告共同生活)。近期,因原告经常用手机上微信,被告怀疑其经常上黄色网站,因此于2014年8月份开始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其父母家中,被告找到原告要手机,原告不给被告,双方发生冲突。后来,被告给娘家打电话,被告父母、大姐、三姐、老妹妹和被告的兄弟一起找到原告父母家中,原告父母拨打110报警。2014年9月17日,原告和其三姐、老妹妹再次来到原告家中,原告父亲再次报警,此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方一怒之下,将原告家中电器等砸坏。

庭审中,原告父亲称,2013年暑假时,原告带着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孙**到葛沽街上玩,正好遇上前妻,原告前妻给孩子30元钱,原告带孩子们去吃的板面。回家后,被告听孩子叙说了此事,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两个嘴巴子,说原告和前妻还有联系。原告父亲知道后,还训斥了原告,因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后来,原告上夜班回家后,被告不给开门,原告在小区溜了一晚上,后来只得回钢厂睡了一宿。被告后来却说原告不回家。原告有一次生病,找被告要钱,被告只给了原告200元,钱不够,原告只得找同事借的钱。回到家,被告不给开门,原告只得在父母家输的液,在父母沙发上睡了一宿,被告不管不问。9月11日,被告到原告父母家找原告要手机,原告不给被告,被告打了原告几个耳光,后来,被告骂**就走了,不久被告一家子来到原告父母家,被告的姐姐、兄弟、父亲打了原告,原告被打跑了。被告的妹妹站在护栏上闹,后来原告父母报警才得以解决。9月17日,被告带着她的三姐、老妹子,还联系了收废品的,想把原告家电器卖了,原告父亲报警,后来被告及其三姐、老妹妹把原告屋里的东西都砸了。

被告否认打原告的事实,也否认不给原告开门的事实。称原告总玩微信,上黄色网站,不管家里的事情。9月11日,被告只是找原告拿来手机看看,并未打原告,原告还踹了被告一脚。后来,被告家人来了也没骂街。9月17日,被告找来收废品的是想卖废纸,后来原告大姐和母亲在楼下骂街,被告才一怒之下砸的电视和冰箱,客厅的灯是被告父亲砸的,否认有其他人参与。

对于个人财产问题,被告称还有两床被褥和几双鞋,另外,被告的一条金项链被原告拿走。原告称,被告的所有东西都已拉走,否认拿了原告的金项链。

对于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拆迁发的平米折价款,有其前妻的52500元,前妻没要,留给孩子孙**作为生活费,连同原告父亲给的20000余元,共计82000元,都给了被告,被告存在了村镇银行。被告则主张,原告2012年增驾拿了15000元,学叉车花了1000元,剩下55000元存了定期。当时原告给钱时,没说有孩子孙**的钱,被告以为是生活费。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记录,被告在天津**镇银行于2014年9月1日支取了三笔共计70000元。被告承认有存款70000元,表示其中有自己的10000元过渡费,并称2014年8月份原告说买车,这些钱都给原告了。原告则予以否认,承认自己原先增驾曾花费了7500元,连同其他花销,共计8300多元。在2011年学叉车花了1000元。

后原告提交了葛沽镇拆迁部门发放补偿款的认定表和退款结算单。被告认为该证据无关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体贴,共同担负家庭的责任。遇事后应互相协商。然而,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本应可以采取合理方式妥善解决,但被告及其家人采取了极端的做法,到原告父母家中吵闹。之后被告并将原告的个人财产损坏,致使双方矛盾升级。不但双方关系激化,无法弥合,而且导致两个家庭也无法相处。虽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已经发生破裂,不可能生活在一起。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考虑孩子现在和被告生活,且为女儿,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对于抚养费问题,根据目前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原告的工作情况,以每月500元为宜。

对于个人财产问题,原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被告主张其金项链在原告处,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认可。

对于共同财产,原被告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该款被被告支取,被告称均交给了原告,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且其陈述与事实不符,因此本院认定该款应在被告处。此款中包括原告前妻给孩子孙**的生活费52500元,该部分款项,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保管,其他款项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原告花费共同财产近10000元学习叉车和增驾车本,该部分应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被告应再给付原告37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孙一×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之女孙**随被告李**共同生活,原告自2014年1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孩子生活费52500元,并给付原告共同存款3750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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