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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8年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8日办理了结婚证,2001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至今。2000年2月17原告生一子李**,现年15岁,2003年4月2日,原告又生一子李**,现年12岁。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从2009年开始,双方因被告上网聊天经常发生矛盾,近日矛盾更甚。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过,但未果。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李**均由原告唐**抚养,被告李**每月支付二子抚育费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现在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自由恋爱,2001年4月6办理了结婚证。2001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于2000年2月17日生一子,取名李**,2003年4月2日生一子,取名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已有十四年之久且育有二子,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目前以尚有夫妻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相信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本院综合上述因素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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