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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一X,于2013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现两孩子在被告处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感情不和,双方不能正常沟通,性格不合。原告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张一X、婚生女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当庭辩称,双方还能正常沟通,还想继续生活,并有和好的强烈愿望。被告认为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一X,于2013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现两孩子在被告处生活。原告认为,婚后被告常年打零工收入不稳定,家庭生活支出主要靠原告支撑。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多次劝阻不见成效。原告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弥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张一X、婚生女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则认为,双方只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未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还想和原告继续生活,并有和好的强烈愿望。被告认为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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