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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诉吕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举办婚礼,于2011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吕XX,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吕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在法庭规定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举办婚礼,于2011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吕XX,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正常沟通,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并且对原告的家人不尊重。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吕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婚姻家庭的不重视,在此,对被告提出严厉批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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