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破裂。2013年3月5日,被告在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姻已无法继续,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张一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提交结婚证1册,证明原、被告婚姻基本状况。

本院查明

结合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名张一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佳荣里派出所于2013年3月6日接到原告报案,称被告因与原告吵架离家未归。因被告离家未归,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长期离家,致使原、被告长期分居,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长期离家,故原、被告之女张一X以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和成长。关于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财产情况,故对于原、被告的财产问题,本案亦不予涉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张一X随原告张XX共同生活,被告朱XX自2014年9月起每月给付张一X抚养费500元,至张一X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X、被告朱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