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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诉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褚金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候X诉称,婚后被告长期不工作,并有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对家庭也极端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X辩称,被告在其父亲的一个小企业上班,由于不景气,不是每天都上班,被告没有赌博、酗酒的情况,也没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交照片3张、门诊病历手册1册、检查报告1张,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时间与原告陈述的时间不符。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陈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4年6月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将近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应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97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3745元,由原告候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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