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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到庭,被告冯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5月经亲属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20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后于1992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冯X。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吵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无奈,于2005年3月分居至今。由于原告需要另行组织家庭,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于1992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冯X。原、被告在婚后经常发生吵打,双方于2005年3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数月后,在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举办婚姻仪式便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系1992年举行的婚姻仪式,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吵打行为,最终于2005年3月分居至今,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冯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马X与被告冯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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