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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暴*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暴*X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31日生一女取名暴二X。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辩称,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同意个人财产归个人,但是原告应该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从2004年开始就挣钱养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一百万,并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二十万。被告的身体也受到伤害,要求原告赔偿十万,另外因为与原告谈恋爱,被告退了之前订婚的彩礼17000元,要求原告赔偿十万元。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系自由恋爱相识,200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31日生一女取名暴二X。原、被告婚*感情尚好,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双方已分居八年。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虽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暴二X,不向被告主张抚养费,被告对此无异议。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关于共同财产,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则称原告处有很多车,还有房子,但对此未举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仍无法和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财产问题,被告称原告处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提交,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原告表示不同意赔偿,被告未提交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暴一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婚生女暴二X随原告暴一X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暴一X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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