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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韩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韩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田**、被告韩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1995年4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韩**。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脾气暴躁,酗酒、赌博、闹事,经常酒后回家殴打原告,且被告生活不检点。多年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家庭生活全靠原告一人支撑。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一×辩称,被告有喝酒的情况,也玩过“小牌”,但没有生活作风问题,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25日共育一子,取名韩**。2014年5月5日原、被告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表示今后不再喝酒,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将近二十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共育一子,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还是存在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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