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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袁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诉被告袁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袁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袁*X。双方婚后在生活中不能正常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14年4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袁*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个人财产归个人;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一X当庭辩称,双方还有感情,没有经常发生争吵,也可以正常沟通,可以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袁*X。原告称,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3年以来,双方在生活中不能正常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酗酒且滋事,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14年4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袁*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个人财产归个人;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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