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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X诉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X、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8日生一子,取名殷一X,双方均是再婚。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近一年被告吵架越来越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个人衣物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辩称,原、被告双方在感情方面一直很好,双方偶尔有吵架但还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4月18日生一子,取名殷一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亦未造成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殷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殷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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