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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诉董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X与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被告董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董XX。婚后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吵架并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5日举行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8月26日生一子,取名董XX,2013年2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14年3月原告找到一份工作后,被告对原告猜疑,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回娘家居住,后均在被告及家人的劝说下原告又回来与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7月25日晚,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当晚回娘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大的矛盾,都是生活中琐事累积的矛盾,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吵架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而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重,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则称,夫妻之间吵架是正常的,但没有打过原告,被告是总怀疑原告,以后改正,多给原告一些个人空间,要信任原告。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相识时间较长,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亦未造成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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