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崔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崔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被告崔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3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崔**,××××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崔**。2008年起被告生活糜烂,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将共同居住的房屋私自变卖后挥霍,还向其他人高息借款80000元予以挥霍。另被告酗酒,喝酒后经常与原告争吵,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崔**由原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女儿年龄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故坚持不同意离婚。认可其曾将房屋变卖,并借款8万元致使其银行账户冻结,但借款系因经营生意被骗,因怕原告知道生气才没有告知原告。认可近年确有酗酒的情况,但喝酒后偶尔与原告发生争吵,并非经常,今后予以改正。

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与被告崔一×于199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崔一×系再婚,婚前有一子随其共同生活,现已成年。婚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崔**,××××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崔**。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被告生意被骗,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变卖以及向他人借款,并时有酗酒情况发生,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改正缺点,加强与原告沟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应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离婚之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当庭表态会改正缺点,就应当积极主动去化解纷争,承担起应负的家庭责任;原告也应给被告和好机会。原、被告主要的家庭矛盾在于双方缺乏沟通,被告在处理部分家庭事务时未能事先征求原告意见,希望原、被告今后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信任,互相照顾,加强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