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经原、被告协商决定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故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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