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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诉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祝长虹、被告董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在婚前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发生争吵原因都是生活琐事。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发生吵打,被告写下保证书,表示保证不再对原告动手。原、被告达成谅解。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分歧、偶尔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及家庭问题,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和好尚有希望。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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