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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张**,已经成年。婚后几十年来,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对日常生活没有一致认识,经常发生争执,所以双方已经不能继续生活下去。2012年4月1日原告生病,被被告赶出家门,至今已经分居两年时间,原告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虽然酒后丧失理智赶走妻子,但已经向原告多次诚恳道歉并忏悔;双方已做三十多年夫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儿子目前正找对象,离婚对儿子影响不好。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9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82年生一子,取名张**,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三十年,像大多数家庭一样,感情一般,虽说为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一些吵闹、矛盾,但均能相互谅解,继续维持着家庭关系。被告脾气比较暴躁,特别是酒后更是难以控制,因此做事有时难免过激,原告也难以理解和忍受,原告的身体不是很好,近年来时常患病,被告没有表现出耐心,对原告服侍照顾的不尽心,特别是2012年3月,原告患了急性盂肾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日又发生纠纷后,被告让原告“滚”,原告便回到姐姐家居住,而后自己租房屋居住至今。两年多来,尽管被告多次道歉和求人说和,均无效果。现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三十多年,应珍惜彼此的夫妻之情。被告脾气不好,性格迥异,对原告关心体贴不够,特别是赶原告走出家门,都是极其错误的,应对夫妻关系的不睦负主要责任;但应看到双方结婚这些年,孩子都已三十多岁,尚未成家,被告也存在优点,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表示悔过,下决心一定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所以,原、被告虽已分居超过两年,尚有和好的可能及必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本院衷心希望原、被告能够充分体谅本院的决心,彼此包容和谅解,和好如初、破镜重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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