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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于1961年经人介绍相识,196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四名,均已成家另过。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00年后,被告不务正业,在外有第三者,经常毒打原告,双方于2009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当庭辩称,双方还有感情,还能正常沟通,可以继续生活,不存在第三者情况,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1年经人介绍相识,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四名,均已成家另过。原告认为,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原告称,自2000年后,被告不务正业,在外有第三者,对婚姻不忠,经常毒打原告至浑身青肿。双方于2009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正常沟通,可以继续生活,不存在第三者情况,也没有经常毒打原告,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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