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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XX与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司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

2、天津市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张,证明被告自2009年离村外出,至今去向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程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并且下落不明至今已达5年之久。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由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司XX与被告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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