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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诉马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X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9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至今15年未育。原告祖辈三人守有原告一个男丁,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劝被告抱养子嗣均遭拒绝,被告做试管婴儿失败称疼痛难忍拒绝再做,准备做丁克一族。因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分居数月,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是夫妻的义务和一个家庭美满必不可缺的,原告因为没有孩子经常被人嘲笑,心理压力巨大,看到年迈父母渴望的眼神心里更是痛苦,原告长期生活在痛苦之中已经心力憔悴,现希望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故恳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也没想过离婚,自己没有经济来源,离婚后没有地方可去,并且从来没有拒绝过抱养孩子,也没拒绝过做试管婴儿。十一年来,双方未发生过夫妻关系,怎么可能有孩子,但对原告有感情,在做第一次试管婴儿失败后,自己又同意做第二次试管婴儿,可原告一再要求生自己的孩子,就没敢抱养孩子。虽然原告在家不爱和被告说话,但自己舍不得离婚,平时也不在乎对自己好不好,就是不想离婚,在一起15年了,已经习惯与原告一起生活,感情不牢固,亲情还在。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9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以来未生育子女。原告及其家人求子心切,在房屋拆迁有经济能力后,曾让被告做试管婴儿,但没有成功。被告同意再做试管婴儿,但原告要求生自己的孩子,原、被告因此也没有抱养孩子。双方因此事产生隔阂,时常发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离婚,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田XX与被告马X结婚15年来,尽管双方未生儿育女,但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也承认双方在一起生活十多年有感情基础,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并且同意再次做试管婴儿或抱养孩子,只是原告一方为要所谓自己的孩子而坚持离婚。本院认为,传宗接代已是过去,当今社会已无必要,试管婴儿或抱养子女也未尝不可,随着国家的强盛,各种社会福利事的出现,老有所养不再是梦想,养老不一定防老,没有子女也不一定孤老无依。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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