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诉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造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总是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女方多次向男方要求离婚,曾以死为要挟,并擅自离家出走达5天之久,致使男方及家人都很担心。因此,原告方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这样的婚姻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处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被告称所谓的婚前感情不稳定被告不认同,认为双方是因为有感情才结婚的。而且被告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地方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和被告董**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已有八年之久,并且育有一子,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目前以尚有夫妻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相信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本院综合上述因素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