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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名张一X,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最近二人常因琐事争吵,以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已无感情可言,无法再继续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辩称,夫妻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一X。2014年8月1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发生矛盾就是因为一些小事,因为钱的问题发生了不愉快,所以带孩子回娘家了。被告称,双方发生矛盾其实就是一些小事,也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情,而且被告也没有不良习惯,也没有第三者,考虑孩子尚小,且希望给孩子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亦未造成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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