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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9月29日举行婚礼,2008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1月6日生一女取名付XX。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有外遇、长期不回家、不养家、对家庭不负责任,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夏天,因被告不回家,二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付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结婚证2册,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付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9月29日举行婚礼,2008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1月6日生一女取名付XX。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有外遇、长期不回家、不养家、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付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交往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婚姻的美满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尊重,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化解矛盾,还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显示出被告对婚姻的不重视,本院在此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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