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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2007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5月2日生一子,取名刘一X。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本着先建立家庭再慢慢培养感情的想法,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并没有好转,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矛盾增多,感情逐渐淡漠。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刘一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相互喜欢才走到一起,双方感情一直还可以,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2007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日生一子,取名刘一X。

庭审中,原告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结婚之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在被告怀孕期间,原告父母从深圳来原、被告家里照顾被告,被告和原告父母发生冲突,经过多次沟通也没有好转,原、被告之间多年的积怨加之被告和原告父母之间的矛盾及被告对原告父母的不尊重,造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被告则称,在被告怀孕期间,公婆来照顾被告,因原、被告之间发生争执,造成公婆不高兴,以致和被告发生矛盾,公婆回深圳后一直是被告照顾原告,且照顾的非常细心周到,孩子出生后6个月,被告因要上班,孩子被接到深圳爷爷奶奶家抚养,因被告与公婆之间有些问题没有沟通好,造成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一直想与公婆搞好关系,也尽力去做一些事情去维系婆媳关系,亦希望借助原告的力量来化解婆媳矛盾,让孩子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和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亦未造成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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